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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24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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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24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1执2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法定代表人:田红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签署起诉状、提起诉讼,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反诉,代为提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司法审计或鉴定申请等;有权调查收集并提交证据,参加庭审,代为支付诉讼费用或接收诉讼费退款,代为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有权提交并签收各类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丁新新,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颜艳,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新新、颜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11执24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祥宇审 判 员 刘 昀审 判 员 张轶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申 磊书 记 员 杨 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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