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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巧玲、郭忠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3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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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执3502号
  • 案件名称

    董巧玲、郭忠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董巧玲;郭忠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6执3502号申请执行人:董巧玲,女,汉族,1970年6月10日生,现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郭忠方,男,汉族,1981年12月22日生,现住滑县。董巧玲与郭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6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郭忠方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董巧玲30,000元,被告郭忠方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董巧玲20,000元,被告郭忠方于2021年2月11日前偿还原告董巧玲75,000元;二、双方其他别无争执。”。因郭忠方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董巧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二、2021年6月11、15日、8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零星存款,名下的商业保险也已经另案处置,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7月28日,本案执行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滑县村委会调查了解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由于被执行人郭忠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6月18日,8月5日,经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登记信息。七、202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郭忠方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尚未实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向申请人询问是否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截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为75000元,执行到位0元,尚余案款75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森彪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冉令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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