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王乙伊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31执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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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31执39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王乙伊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王乙伊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3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住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18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利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县支行风险部副经理。被执行人王乙伊,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县支行与王乙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进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王乙伊的银行存款账户及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应钦审判员 杨思胜审判员 李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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