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友、马其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2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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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251号之一案件名称
姜明友、马其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姜明友;马其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明友,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被执行人:马其军,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明友与被执行人马其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明友以与被执行人马其军达成延期给付案款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1执25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马其军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耿审判员 帕力亚 达肯什审判员 姜英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尔德勒阿德勒赛依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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