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杨红毅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7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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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7712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杨红毅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杨红毅;董晓宁;河南宝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771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红毅,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董晓宁,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河南宝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世纪广场左岸国际1号楼7层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5729444U。法定代表人:杨红毅。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红毅、董晓宁、河南宝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3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杨红毅、董晓宁、河南宝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红毅、董晓宁、河南宝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7845.34元(含执行费2057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837845.3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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