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仕龙、赵伟宏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26民初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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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526民初1254号案件名称
李仕龙、赵伟宏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仕龙;赵伟宏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26民初1254号原告:李仕龙,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赵伟宏,男,1971年2月2日,汉族,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李仕龙与被告赵伟宏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仕龙撤回对被告赵伟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李仕龙承担。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乌日图-2-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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