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江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3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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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3270号案件名称
梁江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梁江坤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3270号被执行人:梁江坤,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拓城县,住河南省拓城县。本院在执行梁江坤罚金及责令退赔一案中,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梁江坤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梁江坤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梁江坤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梁江坤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曹友喜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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