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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峰、乔法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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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564号
  • 案件名称

    杨志峰、乔法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志峰;乔法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564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峰,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乔法军,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杨志峰与被执行人乔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83民初6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2500000元,执行费27400元(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靖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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