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敏、湖南华之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督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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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督81号案件名称
戴敏、湖南华之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戴敏;湖南华之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督81号申请人:戴敏,女,199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申请人:湖南华之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湘润社区龙塘小区D18栋601号。法定代表人:余港华。申请人戴敏与被申请人湖南华之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日发出(2021)湘0121民督8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湖南华之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送达中,无法联系到被申请人湖南华之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戴敏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121民督8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戴敏负担。审判员 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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