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祥、连云港聚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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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1093号案件名称
周亚祥、连云港聚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周亚祥;连云港聚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化云;姜茂青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周亚祥,男,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连云港聚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法定代表人:杨化云被执行人:杨化云,男,汉族,住所地东海县。被执行人:姜茂青,男,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周亚祥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聚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化云、姜茂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22民初7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415229.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和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对本院查询的相关情况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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