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静、李福禄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1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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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1981号案件名称
郭静、李福禄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静;李福禄;李梦妍;王春江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1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静,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宇,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春,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禄,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梦妍,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江,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超,辽宁睿智(营口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静与被上诉人李福禄、李梦妍、王春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公司整体股权转让纠纷,由股权受让方取得案涉公司经营权。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案涉公司尚有1000余万元债权及70余万元债务,庭审中,作为股权转让方的被上诉人表示案涉公司原债权债务承担协议尚未签字确认。如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对案涉公司原债权债务如何分担应予查明。另,案涉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该变更是否缩减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再者,双方对案涉公司未缴足注册资本的承担原则等是否作出约定,一审法院均未予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亮审 判 员 赵 群审 判 员 鲍世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晓晶书 记 员 冯 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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