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君、向爽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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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79号案件名称
李惠君、向爽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惠君;向爽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李惠君,女,199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向爽快,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李惠君与被执行人向爽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122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向爽快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惠君借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惠君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向爽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5217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工商、证券、车辆均无登记信息,2021年9月22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无投保及保险收益,2021年9月22日向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向爽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向爽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向爽快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惠君借款15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180元、执行费125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刘继刚审 判 员 奉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谢 田书 记 员 谢 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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