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街道办事处、高中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7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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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7320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街道办事处、高中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街道办事处;高中厚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7320号原告: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法定代表人:遇鹏,系主任。被告:高中厚,男,194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高中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贾丽秋人民陪审员 李 真人民陪审员 吴忠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 颖书 记 员 杨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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