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升与张楠返还原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3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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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3772号案件名称
吕海升与张楠返还原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吕海升;张楠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3772号申请执行人:吕海升,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张楠,男,198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吕海升与被告张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87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吕海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返还博华液压打包机1台和江淮3吨抱车1台,如果被告张楠不能返还博华液压打包机则赔偿原告吕海升损失101,320元,如果被告张楠不能返还江淮3吨抱车则赔偿原告吕海升损失44,85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贤审判员 孙文华审判员 崔 宁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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