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思成与哨音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9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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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9570号案件名称
邢思成与哨音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邢成思;哨音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9570号申请执行人:邢思成,男,1991年1月6日生。被执行人:哨音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孟小玉。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案字(2020)办字第1101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8,304.9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2021年7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2021年7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四、2021年8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执行中,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方式,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可能,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德华审判员 陈建军审判员 安文琪书记员 秦 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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