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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史忠玲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2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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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2848号
  • 案件名称

    王威、史忠玲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威;史忠玲;孟凡伟;薛爽;蔡晓红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2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威,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潇,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忠玲,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伟,男,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楠,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爽,女,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楠,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蔡晓红,女,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上诉人王威因与史忠玲、孟凡伟、蔡晓红、薛爽、蔡晓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威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刘春杰审 判 员  鞠安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洪 晔书 记 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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