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电科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都鑫源荣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114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11489号
  • 案件名称

    中电科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都鑫源荣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电科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都鑫源荣光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11489号申请执行人中电科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园区K29。法定代表人张成伟。被执行人成都鑫源荣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28号2楼2-11号。法定代表人杨洪。中电科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鑫源荣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45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川0105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帅审判员  吕琨审判员  胡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宇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11489号申请执行人中电科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园区K29。法定代表人张成伟。被执行人成都鑫源荣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28号2楼2-11号。法定代表人杨洪。中电科蓉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鑫源荣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45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川0105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帅审判员  吕琨审判员  胡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