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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国顺建材商行、大连华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3执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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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执502号
  • 案件名称

    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国顺建材商行、大连华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国顺建材商行;大连华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国顺建材商行,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姚胜园18#-1-3-2,注册号:210211606925046。经营者:蔡琳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进,辽宁同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华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120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708958463。法定代表人:姜同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国顺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华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辽029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大连华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国顺建材商行工程款108564.12元;二、驳回原告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国顺建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8元,由原告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国顺建材商行负担344元,由被告大连华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34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大连华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国顺建材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2021年5月、9月,两次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进行了网上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工作情况,并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没有发现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11748.12元,实际到位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网上财产查控、实地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搜集线索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恩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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