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王丽华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81民初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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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民初1240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王丽华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王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梁山佳弘汽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81民初124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20-1、20-2、20-3、20-4、20-5(所在楼层名义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6E8Y86。负责人:冯渝龙,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2011189539。被告:王丽华,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东桥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8661121341。负责人:朱彤,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梁山佳弘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蔡林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NXF901T。法定代表人:秦延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梁山佳弘汽贸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负担。审 判 员 周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杨子琴书 记 员 向清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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