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来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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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419号案件名称
大连普来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大连普来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41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普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7号25层2592号。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港路12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普来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莹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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