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霞、艾美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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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909号案件名称
何立霞、艾美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何立霞;艾美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909号申请执行人何立霞,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艾美荣,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何立霞与艾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艾美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立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艾美荣向申请执行人何丽霞支付货款61551元及利息(利息以61551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670元,申请执行费833.3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艾美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艾美荣名下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发现被执行人艾美荣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2791.06元,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9月22日、9月24日进行扣划;针对前述案款,其中的428.29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用上缴国库,剩余的31507.77元作为案件执行款项于2021年9月24日发放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艾美荣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何立霞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到位31507.77元,剩余尚未执行到位标的30713.23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艾美荣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立霞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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