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强、冯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1229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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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1229号之四案件名称
杜强、冯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杜强;冯野;阎健彬;刘素凡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122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杜强,男,1987年5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冯野,男,1983年4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被执行人:阎健彬,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刘素凡,女,1958年5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强与被执行人冯野、阎健彬、刘素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素凡名下银行存款11549.24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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