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杜强、冯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1229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1229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杜强、冯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杜强;冯野;阎健彬;刘素凡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122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杜强,男,1987年5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冯野,男,1983年4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被执行人:阎健彬,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刘素凡,女,1958年5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强与被执行人冯野、阎健彬、刘素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素凡名下银行存款11549.24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