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守帮、江苏玄一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3执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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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执814号案件名称
管守帮、江苏玄一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管守帮;江苏玄一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13执814号申请执行人:管守帮,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江苏玄一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法定代表人:纪亚娟,该公司总经理。管守帮申请执行江苏玄一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1)苏0813民初107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被告江苏玄一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管守帮支付工资4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苏玄一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145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2、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登记信息。3、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公司在登记住所地xx小区没有该公司实际经营的迹象,无法了解其真实经营状况,也没有查询到财产。本院已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4、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告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表示意见。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0元,未执行标的4145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107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如有财产查控措施,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之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否则财产转移等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志安审 判 员 黄海南审 判 员 章熙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婕书 记 员 陈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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