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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邓智明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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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90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邓智明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邓智明;唐娟玲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9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林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燕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智明,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被执行人:唐娟玲,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智明、唐娟玲借款争议纠纷一案中,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2020)武仲裁字第023100318号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智明、唐娟玲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湘11执6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邓智明、唐娟玲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1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18日到被执行人邓智明、唐娟玲的户籍所在地对其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邓智明、唐娟玲无正当理由未在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于2021年7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人行、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9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财产;于2021年9月6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智明、唐娟玲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邓智明、唐娟玲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邓智明、唐娟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海平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旭明书 记 员 王琴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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