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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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354号案件名称
拉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拉某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01执354号被执行人拉某某,女,藏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合作市。关于拉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8日作出的(2019)甘30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拉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05月12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拉某某缴纳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78670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07月08日前往甘肃省女子监狱告知被执行人拉某某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拉某某因在监狱服刑无任何经济来源,经我院“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拉某某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拉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云审判员 才让当智审判员 仁青才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尕藏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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