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平、舒舜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7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716号案件名称
刘建平、舒舜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建平;舒舜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71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舒舜发,男,汉族,1986年8月9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平与被执行人舒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扣留并提取了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本次已提取共计23679元),该案件属长期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02执恢7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银 燕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晨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隋明胜;何成波;韩晶;何成龙;崔印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2执恢83号 下一篇 项迪佳、李守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11民初2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