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明胜;何成波;韩晶;何成龙;崔印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2执恢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恢83号案件名称
隋明胜;何成波;韩晶;何成龙;崔印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隋明胜;何成波;韩晶;何成龙;崔印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422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隋明胜,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成波,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晶,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成龙,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崔印华,女,1980年2月7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明胜与被执行人何成波、韩晶、何成龙、崔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564,580.00元,执行费8,04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并依法扣划后返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隋明胜执行款137,9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隋明胜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隋明胜同意被执行人履行200,000.00元,余款自愿放弃,一次性了结此案,现案外人已将余款62,100.00元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隋明胜,现隋明胜已收到上述200,000.00元执行款,且被执行人崔印华已按和解金额200,000.00元缴纳执行费2,9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王慧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欣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小红、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623号 下一篇 刘建平、舒舜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