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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明胜;何成波;韩晶;何成龙;崔印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2执恢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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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恢83号
  • 案件名称

    隋明胜;何成波;韩晶;何成龙;崔印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隋明胜;何成波;韩晶;何成龙;崔印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422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隋明胜,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成波,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晶,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成龙,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崔印华,女,1980年2月7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明胜与被执行人何成波、韩晶、何成龙、崔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564,580.00元,执行费8,04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并依法扣划后返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隋明胜执行款137,9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隋明胜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隋明胜同意被执行人履行200,000.00元,余款自愿放弃,一次性了结此案,现案外人已将余款62,100.00元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隋明胜,现隋明胜已收到上述200,000.00元执行款,且被执行人崔印华已按和解金额200,000.00元缴纳执行费2,9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王慧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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