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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芝、储皖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4民初4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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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4民初4643号
  • 案件名称

    胡立芝、储皖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胡立芝;储皖东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4民初4643号原告:胡立芝,女,1952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储皖东,男,199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胡立芝与被告储皖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立芝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立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立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胡立芝负担。审判员  詹政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4民初4643号原告:胡立芝,女,1952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储皖东,男,199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胡立芝与被告储皖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立芝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立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立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胡立芝负担。审判员  詹政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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