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芝、储皖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4民初4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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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4民初4643号案件名称
胡立芝、储皖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立芝;储皖东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4民初4643号原告:胡立芝,女,1952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储皖东,男,199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胡立芝与被告储皖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立芝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立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立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胡立芝负担。审判员 詹政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4民初4643号原告:胡立芝,女,1952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储皖东,男,199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胡立芝与被告储皖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立芝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立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立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胡立芝负担。审判员 詹政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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