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明、赵燕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川0522民初4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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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4056号案件名称
王子明、赵燕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子明;赵燕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川0522民初4056号原告:王子明,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燕,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王子明与被告赵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王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为清偿的借款1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蔡学容借款100000元,原告为担保人。被告借款后无法归还借款,在蔡学容的催收下,原告以蔡学容欠原告的运费折抵了被告尚欠蔡学容的100000元借款。原告为被告归还借款后,被告未支付原告代为清偿的款项,原告因此起诉并提出前述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燕应支付原告王子明代为清偿的借款100000元,限被告赵燕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二、若被告赵燕未按前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王子明有权对被告赵燕尚欠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赵燕负担。此款原告王子明已垫交,被告赵燕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王子明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蔡 丽书 记 员 刘君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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