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恒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兰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5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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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5346号案件名称
深圳恒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兰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深圳恒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兰案件缘由
清算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5346号原告:深圳恒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806号。法定代表人:糜易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兰,女,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恒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兰清算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恒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0878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0853元,实际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恒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鹏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郭 晨书 记 员 梁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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