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国际生物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09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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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0936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国际生物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际生物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0936号之一 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92894J。法定代表人:王其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愉枫,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际生物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木洞镇重庆国际生物城科技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34359334。法定代表人:李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强,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际生物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8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14日向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史春亚人民陪审员 胥卫东人民陪审员 徐万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小凤书 记 员 王 倩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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