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道彭、赵金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92执恢1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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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92执恢111号之一案件名称
嵇道彭、赵金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嵇道彭;赵金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92执恢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嵇道彭,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常州市武进五菱柴油机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武进区湖塘东方路华都馨苑9幢甲单元902室。委托代理人冯庆元,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金洋,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戚墅堰区商住中心28幢甲单元602室。申请人嵇道彭与被执行人赵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戚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赵金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嵇道彭借款15万元,如赵金洋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未自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95元,合计4595元,由赵金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因家中无人被退回,本院至其住所地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全面查询,于2021年4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90元;于2021年5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微信账户,银行微信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于2021年6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D553EC号车子一辆,查封期限两年。上述财产如需续冻(封),须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予以认可,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材料、谈话笔录、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执行到位6590元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2008)戚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石 岩审判员 蒋政宁审判员 周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筱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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