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顺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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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598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顺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顺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598号 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1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10810G。法定代表人:罗涛,董事长。被告:杨顺清,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顺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琳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石 强书 记 员 吴妮娜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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