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心、某公司裁定书(2021)鲁1422诉前调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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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诉前调2014号案件名称
某中心、某公司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某中心;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诉前调2014号 申请人: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经营者:席某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总经理。 申请人某中心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申请人某中心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某中心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135000元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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