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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信运置业有限公司、郑颖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2财保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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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财保77号
  • 案件名称

    无锡信运置业有限公司、郑颖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无锡信运置业有限公司;郑颖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财保7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信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南站路曙光村马陆巷1号。法定代表人:郑盼利,该公司总经理。管理人: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徐泽新。被申请人:郑颖,女,198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信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颖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苏02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颖银行存款人民币7649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无锡信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信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仲裁裁决已经结案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颖银行存款人民币76495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王一川审 判 员 富建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轩 波书 记 员 焦 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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