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庚帅、傅西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7民初67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民初6708号案件名称
周庚帅、傅西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庚帅;傅西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7民初6708号原告:周庚帅,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佳,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西斌,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周庚帅与被告傅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王伟因需要补充证据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暂撤回了对被告傅西斌的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庚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庚帅撤回对被告傅西斌的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计988元;由原告周庚帅(已预交)负担。审 判 员 肖永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殷 蔚书 记 员 徐 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爱文、张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91执213号之一 下一篇 刘双行、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