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222号原告:刘双行,男,汉族,1946年11月24日出生,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琪,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晋州市,系刘双行女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朝阳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954496903。法定代表人:夏立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强,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010545508,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刘双行与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双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双行负担。审判员 胡紫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叶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222号原告:刘双行,男,汉族,1946年11月24日出生,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琪,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晋州市,系刘双行女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朝阳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954496903。法定代表人:夏立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强,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010545508,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刘双行与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双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双行负担。审判员 胡紫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