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行、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222号

由晋州市人民法院,2021/9/18 0:00:00在晋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刘双行;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222号
  • 案件名称

    刘双行、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双行;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222号原告:刘双行,男,汉族,1946年11月24日出生,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琪,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晋州市,系刘双行女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朝阳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954496903。法定代表人:夏立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强,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010545508,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刘双行与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双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双行负担。审判员  胡紫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叶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222号原告:刘双行,男,汉族,1946年11月24日出生,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琪,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晋州市,系刘双行女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朝阳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954496903。法定代表人:夏立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强,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010545508,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刘双行与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双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双行负担。审判员  胡紫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