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成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5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572号
  • 案件名称

    王成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成俊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572号被执行人:王成俊,男,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织金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成俊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成俊应立即缴纳剩余罚金人民币25565元,缴纳赃款2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成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在贵阳银行织金支行的62×××01账户有余额2005.22元,经采取冻结措施后实际控制2003.2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如数上缴国库。其余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不动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成俊在织金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成俊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9月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王成俊的户籍地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成俊尚有47561.73元义务未履行。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天勇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靖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