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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丁四满、骆胜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0722执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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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执1217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丁四满、骆胜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四满;骆胜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2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四满,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骆胜,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丁四满、骆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四满、骆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丁四满、骆胜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2021年6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丁四满、骆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于2021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于2021年6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工商、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骆胜名下有湘J×××××车辆信息,但无法查询其车辆下落,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车辆位置信息。故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丁四满、骆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骆胜名下车辆湘J×××××不便于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表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2423.2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车辆不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克新审 判 员 代学文审 判 员 罗绍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汪 宇书 记 员 童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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