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金星、马电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8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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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8776号案件名称
魏金星、马电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魏金星;马电吉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8776号 原告:魏金星,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马电吉,男,1997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星诉被告马电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金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金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金星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靳春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吴科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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