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侯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1887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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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1887号之五案件名称
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侯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侯朋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188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经营者:顾义。委托代理人:赵想彬,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侯朋,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申请执行人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侯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7875号民事调解书:侯朋给付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租金138000元,分期履行:于2021年2月10日前给付41400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414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55200元。如侯朋未能按约履行,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有权就138000元中未履行的部分及诉讼费、保全费损失3065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侯朋需给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后,由吕祝华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租金13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3065元,执行费2329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不动产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于2021年4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侯朋在中国银行账户1个,于2021年7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侯朋在贵州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各1个,冻结期限均为1年。4.于2020年11月4日诉讼保全被执行人侯朋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已转为执行中的查封,另已向被执人侯朋送达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但未能实际扣押。5.经关联案件查询发现,侯朋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能执行到位且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侯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7.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因权利未能全部实现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综上,本案租金13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3065元,执行费2329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所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7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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