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吉安市龙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6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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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6662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吉安市龙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吉安市龙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欧阳长峰;欧阳长青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666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6583X0。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吉安市龙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创业园B5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9008741M。法定代表人:欧阳长峰。被执行人:欧阳长峰,男,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欧阳长青,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龙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欧阳长峰、欧阳长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后履行时间较长,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104民初10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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