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彭爱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6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679号
  • 案件名称

    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彭爱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彭爱兰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679号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3217558308387,住所地双峰县永丰街道富厚路**。法定代表人:赵文平,系该服务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特别授权),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爱兰,女,1954年4月2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彭爱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朱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春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