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得才、王卫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202民初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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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202民初233号案件名称
李得才、王卫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得才;王卫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202民初233号原告:李得才,男,1974年出生。 被告:王卫兵,男,1960年出生。原告李得才与被告王卫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得才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告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被告已支付劳务费,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得才撤诉。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李得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蒲彦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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