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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得才、王卫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202民初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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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0202民初233号
  • 案件名称

    李得才、王卫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得才;王卫兵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202民初233号原告:李得才,男,1974年出生。 被告:王卫兵,男,1960年出生。原告李得才与被告王卫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得才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告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被告已支付劳务费,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得才撤诉。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李得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蒲彦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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