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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合红、段太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81民初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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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1民初1241号
  • 案件名称

    周合红、段太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周合红;段太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81民初1241号原告:周合红,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鄢国雄,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段太国,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化县,住冷水江市。原告周合红与被告段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合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太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合红诉称,2012年12月11日,被告段太国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至今未偿付分文。请求判决:1、被告段太国偿还原告周合红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段太国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周合红与段太国早年间因做生意相识。2012年12月11日,周合红向段太国出借现金30000元。当日,段太国向周合红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周合红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发生后,段太国至今未支付分文。周合红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周合红提交的身份证,借条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周合红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段太国出借30000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周合红与段太国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涉案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应予返还。原告周合红诉请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段太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合红借款本金30000元。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段太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行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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