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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荣与左朝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终本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42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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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42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建荣与左朝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终本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建荣;左朝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4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建荣,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左朝辉,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李建荣与被执行人左朝辉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8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左朝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建荣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左朝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21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建荣送达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7月14日、9月3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左朝辉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与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左朝辉有公积金,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发现左朝辉与案外人刘立君共有房产(宗地坐落金石镇山××步行街××栋,房产证号11××44),本院予以查封,因有抵押而未处置。2020年11月2日,本院向新宁县金石凝秀社区调查左朝辉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左朝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且未发现左朝辉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7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沈郁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左文涛书 记 员 阳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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