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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军、蔡小龙等杨沛呈、雷雨、四川明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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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352号
  • 案件名称

    蔡玉军、蔡小龙等杨沛呈、雷雨、四川明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蔡玉军;蔡小龙;杨沛呈;雷雨;四川明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玉军,男,1979年07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小龙,男,1971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沛呈,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雨,男,1986年09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明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12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大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玉军因与被上诉人雷雨、杨沛呈、蔡小龙、四川明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玉军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蔡玉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玉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2.5元,减半收取311.25元,由上诉人蔡玉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华审判员    孙青莲审判员    毛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马恒书记员    俞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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