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军、蔡小龙等杨沛呈、雷雨、四川明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3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352号案件名称
蔡玉军、蔡小龙等杨沛呈、雷雨、四川明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蔡玉军;蔡小龙;杨沛呈;雷雨;四川明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玉军,男,1979年07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小龙,男,1971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沛呈,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雨,男,1986年09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明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12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大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玉军因与被上诉人雷雨、杨沛呈、蔡小龙、四川明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玉军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蔡玉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玉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2.5元,减半收取311.25元,由上诉人蔡玉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华审判员 孙青莲审判员 毛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马恒书记员 俞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8919号 下一篇 王军、袁梅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2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