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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安学与朱林芝、李远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2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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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2008号
  • 案件名称

    曹安学与朱林芝、李远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曹安学;李远才;朱林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2008号原告:曹安学,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李远才,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朱林芝,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曹安学与被告李远才、朱林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曹安学于2021年9月26日以被告李远才暂时失联,需要寻找其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安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安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罗利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芳书 记 员 廖艳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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