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安学与朱林芝、李远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2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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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2008号案件名称
曹安学与朱林芝、李远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曹安学;李远才;朱林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2008号原告:曹安学,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李远才,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朱林芝,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曹安学与被告李远才、朱林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曹安学于2021年9月26日以被告李远才暂时失联,需要寻找其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安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安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罗利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芳书 记 员 廖艳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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