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万国与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4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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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4417号案件名称
胡万国与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胡万国;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4417号 申请执行人:胡万国,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韩锦霞,女,汉族,1966年0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临江广场甲2幢负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95977073。法定代表人:韩锦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万国与被执行人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万国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6,2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023.85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3.8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万国案款973.85元、支付执行费50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兑现案款973.85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韩锦霞、重庆耕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44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德生书 记 员 黄晓丽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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