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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3执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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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执682号
  • 案件名称

    李泽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泽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13执682号被执行人:李泽明,男,汉族,1988年3月1日生,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本院执行李泽明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苏081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文书:被告人李泽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泽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2、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付通余额805.79元,全部缴纳罚金。被执行人名下其他余额较小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21年5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泽明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登记信息。3、通过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走访,查明被执行人李泽明长期不回家,现下落不明,家人也不在户籍地居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邮寄送达材料、实地调查笔录、村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执行到位805.79元,未执行标的1194.21元。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审 判 长 贺志安审 判 员 黄海南审 判 员 章熙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婕书 记 员 陈 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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